南康某家具厂老板拖欠22名工人工资26万多

2020-08-25 10:28:28浏览:1评论:0来源:林产品网   
核心摘要:近年来,南康区经济领域各种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南康区公安局经过仔细调查,决定下大力气依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案情回顾据
 近年来,南康区经济领域各种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南康区公安局经过仔细调查,决定下大力气依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案情回顾
据检察院公诉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吕某某在赣州市南康区**街道**村经营江西*斯家具厂(2017年注册公司),先后招聘被害人赖某某等人到该厂上班,并口头约定给予工人数额不等的工资。后何某某、吕某某在经营期间陆续拖欠赖某某、汤某某等22名工人工资266659元,并通过逃匿、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南康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8年8月20日通过下达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方式要求被告人何某某、吕某某履行支付义务,何某某、吕某某仅陆续零星支付部分工人几百元不等的工资。南康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要求二人到南康劳动局接受调查,何某某、吕某某未到劳动局接受调查。
另查明,何某某在2018年将其名下速腾汽车变卖,2019年至今先后在南康会展中心经营“致*家具”、“双*木业”,有较大金额收入。
2020年6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南康区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2020年6月23日何某某、吕某某支付汤某某等22名工人剩余工资254857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经将所有拖欠工资付清,取得22名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在此,温馨提醒各位家具厂老板守法经营,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尊重劳动者的付出和权利,对于有能力支付恶意欠薪行为坚决抵制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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